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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草案出炉加强对过期食品的管理, 最高可罚10万

2020-01-04 15:12:56 来源 : 未知 编辑 : 倾城佳人

核心提示: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理做出规定并明确处罚办法,

11月9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广州将建立临近保质期提示制度、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封存与销毁制度。针对食品保质这一关系广州1600万市民饮食健康的大问题,这部法律将提供严密而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武器。
A 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当天到期食品需明示

《意见稿》规定,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着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进一步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注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或者更改。散装食品应当按不同生产日期标准,混装销售时则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违反上述规定,将由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B 超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意见稿》规定,凡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进行分类清点、封存、登记造册并销毁。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办法》还明确了销毁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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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的,最高将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C 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独立存放
食品生产者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设置显着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每季度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对未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或者未设置显着区分标识的,也将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公示制度,现阶段,本制度只对大中型食品超市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市推广。
D 快过期食品捐赠需确保食品安全
《意见稿》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但《意见稿》同时强调,无论何种形式的捐赠,食品安全必须是第一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捐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捐赠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否则,将由食药监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5万—10万元罚款。个人则最高罚1000元。同时,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贮存、派发制度,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否则将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2万-5万元罚款。
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的点菜服务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由于该类食品的食用具有即时性,不存在保质期的问题,因此,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小知识
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
超过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
一是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
二是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食品,以当天的营业时间为标准。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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